本文转自【南天一剑】;
南宁的梁女士和丈夫潘先生是再婚家庭
丈夫和前妻生育有两个孩子
梁女士之前没有生育
两人再婚后生育一个儿子
梁女士在生育第二个儿子后
还在哺乳期
就被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
近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公司的行为与目前计划生育的政策相悖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公司赔偿梁女士12万余元
案情回顾
女子哺乳期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梁女士于2016年6月6日进入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行政中心人事经理。梁女士和丈夫潘先生是再婚家庭,潘先生和前妻已生育有两个孩子。而梁女士在第一段婚姻中没有生育过孩子,与潘先生于2018年生下第一个儿子。
后来,梁女士再度怀孕。2020年11月18日,梁女士向公司申请产假148天,打算回家待产。两天后,人力行政中心审核后认为梁女士此次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建议“取消流程”。
同年11月23日,公司分别向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健康局发出《计划生育协查函》,核实梁女士二胎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要求。
11月30日,梁女士生下了小儿子。12月4日,公司分管领导作出处理意见,不同意梁女士的产假申请。
在没有得到南宁市青秀区卫健局答复的情况下,2021年3月31日,公司通知梁女士,双方从2021年4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4月12日,梁女士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4月2日产假期间工资6万余元、2020年度绩效及年终奖2万余元。此外。公司还需要出具与梁女士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为梁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对此,公司提交仲裁反申请,请求裁令梁女士向公司支付已经帮梁女士缴纳的2021年1—3月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6000余元。
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需支付梁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万余元、2020年度年终奖1.8万余元;公司为梁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梁女士向公司支付2021年1—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费用6000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等费用
但该裁决并没有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梁女士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相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既要承担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所在单位或组织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罚。而所在单位或组织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罚的依据,在劳动法框架下,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列为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并纳入规章制度并无不当。《员工手册》已向员工公示,且《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梁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万余元、2020年度年终奖1.8万余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梁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梁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2021年1—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费用6000余元。
梁女士认为,2020年9月修订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将原第39条中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修改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可见,从2020年9月22日起,广西的计生条例已删除了“超生即开除”“超生即解除”的规定。“超生即解除”的做法已没有法律依据。2021年8月20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案规定了公民可生三胎,鼓励生育。梁女士的生育行为恰恰响应了国家“两孩政策”“三孩政策”,对国家并没有造成损害,也没有对企业造成损失。她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12万余元
公司辩称,梁女士的工作内容就是负责组织培训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作为讲师进行讲解。梁女士过错关键在于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知故犯,并非仅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手册》第7点第二条已经非常明确记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赔偿金,年度绩效为0的处罚,超生就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常见情形。此外,梁女士2020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够胜任工作,绩效为公司福利部分内容,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了解到重要信息,2020年12月5日,公司已书面同意梁女士休产假,产假期间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4月14日,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产假即将结束,梁女士要求回去上班,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梁女士在孕期被单位要求从事不适宜的工作、深夜要求加班及消防演练跑楼梯等情况下,还在考核时以梁女士在工作上有情绪为由不予合格(之前梁女士在公司工作从未有过不合格)。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梁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万余元、2020年度年终奖1.8万余元。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